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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仲裁鉴定程序推进思考

建设工程鉴定是仲裁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从笔者近些年在各机构办案情况看,争议最多的当属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其次是工程质量鉴定、工期延误损失鉴定,窝工损失鉴定等。建设工程案件在各仲裁机构受案量逐年攀升,有的占到机构受案量的50%以上。为此,各个机构相当重视,出于对机构声誉保护和公信力的提升,国内大多头牌仲裁机构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仲裁审理指引和建设工程鉴定程序指引等类似的管理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纠纷标的大、证据多、时间长、难点多,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经历背景和法规认知能力有着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鉴定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重大利益,仲裁的一裁终局高效快捷的程序规定,要求仲裁审理各个环节包括鉴定环节,必须高质量的一次性完成。仲裁庭如何推进程序,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如何把控鉴定程序节奏,有效组织各方力量围绕以查明事实为中心,高效推进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抓好鉴定工作推进节点 ,处理好以下问题尤为重要。

一、仲裁庭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应当严格审查

1、鉴定的必要性审查。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乙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定程序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也涉及到仲裁庭的程序效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算关系简单,即使当事人要求也不应当允许。仲裁庭应到严格按照规则,依据最高院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鉴定的原则规定,说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仲裁庭决定不同意鉴定。

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而另一方以种种借口申请鉴定企图推翻结算协议,再如,双方以包干总价或者固定总价加上工程变更签证达成了结算协议,还有,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算协议,但完工后双方月度、中期结算签证数据清楚,在工程验收后没有发生新的工程量,一方申请鉴定的完全没有必要,仲裁庭也不应当允许。除非没有办理正式结算且数据争议较大的除外。另外,一方企图用鉴定程序继续拖延结算支付的不诚信行为,仲裁庭也不应当允许。

2、鉴定范围限制性审查。仲裁庭如果认为鉴定有必要,也不能当甩手掌柜,也要对鉴定范围尽量限制缩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约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双方都有利,也有利于仲裁庭提高庭审效率。对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合同结算价没有争议的可以不鉴定,对补充协议或者变更有争议的,可以缩小范围进行部分鉴定。对鉴定机构无理由要求作全项目全价鉴定的要坚决抵制。因为巨额的鉴定费用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沉重负担,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做全价鉴定,否则尽量以节约和效率为原则。还有,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可由仲裁庭定性的也不应当鉴定,如,一方当事人要求损失鉴定,开庭你问他有什么损失?他说不知道,只有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作为一方当事人连自己的所受损失多少都不知道,而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可想而知他的损失是存疑的。有损失直接举证由仲裁庭根据专业常识直接认定即可,没有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类鉴定申请也没有必要鉴定。

当然涉及到施工图纸多次变更,签证手续不全,材料调差,多次停工,期间的设备租赁损失和必要的人工工资,工期严重延误等双方争议较大,而且又没有办理结算协议的,应当允许对争议部分或者全价进行鉴定。

二、仲裁庭确定鉴定后的程序安排

1、鉴定证据资料的庭审质证。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仲裁庭根据可能鉴定的情况,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尽可能的提交全部证据和相关材料并当庭质证,移交给鉴定人的证据、材料尽量全面充分。供鉴定人参考使用。

2、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和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应当避免一方完全否定对方的证据,仅仅凭三性都不认甚至阻挠对方的证据材料进入鉴定程序的现象,仲裁庭应当坚决制止。只要是经过开庭质证的证据和材料,原则上都应当进入鉴定程序。哪些证据有效哪些证据能够使用,鉴定人会根据现行《清单计价规范》14.2取证和14.3规定的原则选用证据。鉴定人还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规范》5.11 规定的原则来判断。但对少数争议较大的单方材料,如无图纸依据、无合同依据、无清单依据、无签证依据的材料应当否定,可由仲裁庭先行认定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工作是对仲裁庭专业判断能力的补充和加强,双方争议的证据并非定案的事实,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公正的选择判断,鉴定人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不能根据主观意志明显的偏袒一方,避免在程序中的不公正。应拿出独立的鉴定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仲裁庭尤其要注意,能进入到仲裁机构的鉴定机构大多是优中选优的,但也不排除少数公司和鉴定人员专业能力、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少数人员行业自律差,在核价对量的过程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利用鉴定帮助另一方拖延程序,面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束手无策,无法用专业素养说服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化解矛盾。有的鉴定意见含糊不清使仲裁庭内部合议争议较大。造成鉴定意见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仲裁程序的推进和仲裁公信力。仲裁机构应当对鉴定机构动态管理,由仲裁庭成员和双方当事人采取个案评分机制,优胜劣汰。

3、对鉴定人委托事项应当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3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鉴定案件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但实务中有相当比例的机构做不到,找各种理由延期。往往会造成鉴定的时间严重拖延,当事人意见很大。所以,仲裁庭对鉴定人就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和期限在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约定非常重要。特别是鉴定范围和鉴定期限应当有准确的表述,以防止任意扩大鉴定范围拖延鉴定期限。

4、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审查。这项审查包括对机构的资质审查和造价师的资格审查。①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包括机构的资质和职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包括机构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提交承诺书。②对鉴定人的审查,包括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职业范围、鉴定资格等有无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应当强调,严禁挂靠、挂证鉴定,鉴定机构派出的鉴定人应当前后一致,而不能中途换人。以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5、对申请人和鉴定机构双方协议的协调监督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其是否采信在于仲裁庭。除了仲裁庭要求的鉴定范围、鉴定期限有明确要求外,申请人和鉴定机构双方的协议鉴定费用及支付方式应当有明确的约定。目前,国内机构中做法不尽相同,传统的做法,申请人直接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不想惹麻烦。有的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由申请人将鉴定费用支付给仲裁机构的鉴定管理部门,配合仲裁庭分期支付给鉴定机构。实践证明后者的做法比较科学,因为有的鉴定机构收到费用后,鉴定工作拖拉延后而没有动力,往往造成申请人意见很大。程序严重拖延。而后一种方式,由于有机构专门部门和仲裁庭的监督,费用按工作节点付费,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建议仲裁机构在支付鉴定费用时应考虑分期支付,双方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将费用全部付到仲裁机构指定账户由仲裁机构鉴定部门管理,支付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工作的推进节点分期支付。鉴定机构劳动成果交出后就应当得到报酬,鉴定意见质证如何、是否采用不与鉴定机构挂钩,充分保障鉴定机构收益权利。但造成鉴定期限严重拖延,鉴定意见质量差的,在仲裁庭对其考核中应提出明确负面评价供仲裁机构下次选用时参考。因此,应当提倡仲裁机构对其专门管理分期支付费用,对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很有帮助。

三、对鉴定过程中的程序要求

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本条要求鉴定人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现场勘察,而且这项工作仲裁庭必须派人参加,鉴定人还要做好勘验笔录。各方有必要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仲裁庭特别是首席仲裁员,能参加尽量参加增强感性认识,做到心中有底。因此现场勘验是工程各类鉴定中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

2、对有的项目在偏远地区,甚至国外,勘察现场成本费用很大,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不需要去现场勘察,可以进行书面鉴定,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开庭笔录中记录在案,避免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满,而在后续提出鉴定程序违规问题。

3、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仲裁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当事人双方不能私自向鉴定人提交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和新材料,必须通过仲裁庭秘书统一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意见初稿后,应当给双方充足的提出异议的时间。鉴定人对双方的异议应当有书面回复意见。

四、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

1、专业能力较强的鉴定机构对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性意见明确,依据充分逻辑关系清楚。没有含糊不清的表述,参考案涉合同、图纸,开庭笔录和现场勘验记录,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计价核量平衡双方利益,鉴定意见往往争议不大,充分体现了鉴定机构的专业独立性。

但有的鉴定意见出具后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一方当事人意见较大。仲裁庭应当公正的守住最后底线,对争议的问题,应当作出有效识别和判断。仲裁庭首先要注意鉴定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人证合一前后人员是否相符,有无挂靠、挂证违规现象发生。有的公司有证的人没有参与鉴定,参与鉴定的人没有证件,出现这种情况质证程序中当事人会提出严重质疑,若是一方当事人坚决反对而不予质证,可能会造成鉴定程序乃自整个仲裁程序的严重拖延。

2、注意鉴定意见是否对异议问题进行了回复,注意双方争议焦点,鉴定人是否有不公正倾向性。对明显的证据依据错误得出的错误意见,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不予采信。

3、注意确定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比例,以确定性意见为主推断性意见为辅,否则不能采用。在初稿意见答疑期间应当要求鉴定人以确定性意见为主,少量个别的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如果全部是推断意见会给仲裁庭带来程序困难,比如合议会产生重大争议,是非难以判断,甚至整个鉴定意见无法采用,失去鉴定意义。也会严重影响裁决书质量和公正性。

4、对开庭质证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仲裁庭应当要求鉴定人重新核实数据,限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仲裁庭同时要把握司法主流观点,告知双方鉴定意见并非鉴定结论,只是仲裁庭重要的参考证据之一,对有些明显偏向一方排除另一方优势证据所形成的不公正鉴定意见,仲裁庭应当经过合议果断否定,绝不能以鉴代审。

5、对鉴定意见双方争议不大,其利益平衡和公正性双方当事人没有较大异议,仲裁庭应当抓住时机,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在鉴定程序质证后和解。

综上,仲裁庭在鉴定程序中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责任,掌控节点而不是被动应付或放手不管。还要协调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尽快完成鉴定工作合理安排,一言一行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一举一动对仲裁机构负责。对鉴定程序中各方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协调回复解决,建立良好的多方沟通氛围。从鉴定程序的开始就要考虑事后可能面临程序和实体的司法审查,确保鉴定程序的合规合法。促使整个仲裁程序尽快推进,确保公平公正,为仲裁的公信力建设担当责任。


来源:仲裁视界选编

作者:王俊峰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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