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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仲裁委员会办案报酬核发办法

  (2013年8月19日荆门仲裁委员会二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9日荆门仲裁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荆门仲裁委员会办案报酬核发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荆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案报酬的核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和《荆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和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仲裁案件,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取办案报酬。
  第三条 办案报酬,从本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予核发仲裁员办案报酬:
 (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案件无管辖权,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
  第五条 仲裁员办案报酬,以仲裁庭为单位核定。仲裁庭为独任庭的,报酬由独任仲裁员获得;仲裁庭为合议庭的,报酬由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按4:3:3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仲裁庭办理每件仲裁案件的报酬计算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独任庭按案件受理费的40%计算,合议庭按案件受理费的50%计算;
 (二)超过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独任庭按案件受理费的30%计算,合议庭按案件受理费的40%计算;
 (三)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独任庭按案件受理费的20%计算,合议庭按案件受理费的30%计算;
 (四)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独任庭按案件受理费的10%计算,合议庭按案件受理费的20%计算;
 (五)超过200000元的部分,独任庭按案件受理费的5%计算,合议庭按案件受理费的10%计算。
  按前款规定计算,独任庭报酬超过150000元的,按150000元核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核发。合议庭报酬超过300000元的,按300000元核发;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核发。
  第七条 仲裁庭秘书办理每件仲裁案件的报酬计算标准如下:
 (一)组成独任庭的案件按200元计算;
 (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按300元计算。
  第八条 仲裁庭委托仲裁庭秘书草拟裁决书的,应当从首席仲裁员办案报酬提取25%或者从独任仲裁员办案报酬提取20%支付给仲裁庭秘书。
  第九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办案过错更换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全额支付给更换后的仲裁员;非因办案过错更换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平分。
  第十条 案件重新仲裁,没有更换仲裁员的,该案件不再支付办案报酬;更换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平分,已支付给前任仲裁员的,前任仲裁员应当退回50%给更换后的仲裁员。
  第十一条 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存在过错的,应当依照《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办案报酬实行扣除或者追回。
  第十二条 领取办案报酬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办案报酬由本会自仲裁案件审结后三个月内核发。
  办案报酬的核发由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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