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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规则

2023年12月4日荆门仲裁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在线仲裁程序,以在线方式公正、高效地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在线仲裁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在线仲裁平台是指荆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建立的主要用于在线解决争议的专门平台。

(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四)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五)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六)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的活动;线下是指真实发生的现实中的活动。

第三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在线仲裁平台受理的因互联网交易产生的争议及其他适合在线仲裁的民商事争议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在线仲裁(或者互联网仲裁、网络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电子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

(四)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仲裁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住所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本会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章 在线仲裁协议

 

第五条 在线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在线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在线仲裁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在线视频庭审等。

第六条 在线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在线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并通过在线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协议。在线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分别与互联网交易平台达成的用户间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在线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其他存在于电子数据中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 仲裁协议和仲裁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在线仲裁协议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在线视频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当事人提出在线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三章 身份认证

  

第八条 身份认证

(一)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在线仲裁的,应当在本会在线仲裁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取得注册账号。

(二)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本会在线仲裁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本会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仲裁庭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开展证据交换、调解、庭审等仲裁活动,应当再次验证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

 

第四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九条 材料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在线仲裁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书、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代理意见等。

(二)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本会在线仲裁平台,或者将线下的仲裁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本会在线仲裁平台。

(三)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应当重新提交,必要时提交原件、原物核对。  

(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上传记录,应当保证能够随时查阅、转发。

第十条 送达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在线仲裁的,视为同意本会采取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二)本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回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一条 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其电子送达地址。

(二)当事人在本会在线仲裁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身份确认的,本会以该账号作为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电子送达地址的,本会以约定的地址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其在合同中载明、互联网交易中使用或者在网站注册、企业登记注册时填写的移动通讯号码、电子邮箱、微信账号等,经送达人员提示后,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五)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六)当事人应当确保约定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合法有效,并自行承担因地址错误或者法律限制等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一)本会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时间。

(二)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本会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1.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本会发送时间推定为送达生效时间;

2.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查阅,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送达生效时间为相关系统反馈的被查阅时间;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查阅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的送达

   仲裁文书无法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本会可以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在线仲裁协议、有关证据材料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受理

(一)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以及《仲裁规则》和《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

(二)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限期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本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本会应当自申请人预交仲裁费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本规则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第十六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变更、放弃仲裁请求

(一)申请人可以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八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反请求的申请、受理、答辩和举证,以及变更、放弃均适用本请求的规定。

 

第六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九条 仲裁员名册

本会在在线仲裁平台上提供《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庭的人数和组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 披露

(一)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声明书,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者情况。

(二)本会应当及时将书面披露转送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此之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后三日内、裁决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

(三)同步在线视频开庭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晓的,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应当自收到仲裁员披露信息后三日内提出。

 

第七章 证 据

               

第二十三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证据调取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第二十五条 质证

(一)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当事人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进行质证。

(二)采取同步在线视频方式质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登录本会在线仲裁平台,对已经导入本会在线仲裁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三)采取非同步方式在线质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分别登录本会在线仲裁平台,对已经导入本会在线仲裁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发表质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互联网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进行综合认定。

   

第八章 审理和裁决

 

第二十七条 审理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在线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送问题函的形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问题函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回复。逾期不回复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当事人未约定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采取同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仲裁需要,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决定在线下根据本规则完成部分仲裁活动,其他环节仍在线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同步在线视频庭审

(一)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前二日内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同步在线视频庭审严格保密。禁止未经仲裁庭许可的非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在线视频庭审。

(三)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选择保密性强、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公开、影响庭审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保密性及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四)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尊重庭审礼仪、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的指挥。

(五)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步在线视频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处理。

(六)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出庭的,不得与当事人在同一场所参加庭审,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必要时,由仲裁庭指定场所。

(七)同步在线视频庭审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

(八)庭审记录可以通过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完成。庭审记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程序转换

(一)有下列情形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将仲裁程序变更为线下方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1.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在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2.当事人对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而仲裁庭无法通过在线方式予以认定的;

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4.其他应当转为线下的情形。

(二)转为线下程序后,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恢复线上程序。

(三)程序转换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三十条 结案方式及期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会或者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结案文书

(一)组成仲裁庭的案件,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加盖本会电子印章。未组成仲裁庭或者本会认为需要由本会作出决定的,决定书由本会电子签章。

(二)裁决书、决定书电子版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调解书电子版经当事人采取点击确认、电子邮件回复等可以显示自愿接受的方式签收,即视为送达。

(三)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本会应当出具。

第三十二条 电子卷宗

本会通过在线仲裁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信息安全

(一)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员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

(二)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仲裁费用

(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荆门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案件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逾期未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案件受理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仲裁费退回一半;仲裁庭组成后,仲裁费不退。

(三)按照本规则由一名仲裁员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或者转为线下仲裁的,适用《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费。

第三十五条 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荆门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5000元以下             100元

5001元至 10000元       200元

10001元至50000元     200元+超过10000元部分的1%

50001元至100000元    6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的0.8%

100001元至200000元   1000元+超过100000元部分的0.7%

200001元至500000元   1700元+超过200000元部分的0.6%

500001元以上          3500元+超过500000元部分的0.5%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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