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国家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仲裁监督,完善法院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等规定。
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拟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二是完善仲裁委员会制度,优化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三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加强仲裁对外交流合作;四是完善法院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明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对财产、行为、证据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仲裁法修订草案。
黄海华介绍,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24人提出的968条意见,另收到来信56封。同时,还将修订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共收到20位代表、18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1000余条意见建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
国家支持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
仲裁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拟增加规定规制虚假仲裁
仲裁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据介绍,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加强仲裁监督,完善法院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等,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仲裁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提升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了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建议增加国家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一章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地方提出,要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建议增加有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修订草案规定,仲裁庭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仲裁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有恶意串通的,还有申请人单方捏造事实的,建议增加相应内容予以规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的情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