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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仲裁机构为了维持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也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8月1日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其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国务院办公厅所列的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同人民法院的受理费标准相比,略低于人民法院的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向申请人预收仲裁费用。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确定的原则。
    第二,由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时,仲裁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按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担。
    第四,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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