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同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两者有诸多相同之处,如都是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案程序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相同等。但两者更多的是区别:
第一,裁判权来源不同。仲裁庭的裁决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法院的裁判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无需当事人的授权。
第二,管辖制度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通过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由哪一个具体的法院审理,当事人不能任意协商选定审理案件的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要广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只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民事诉讼除了受理可以仲裁的案件外,还可以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婚姻、继承、监护、扶养纠纷等。仲裁则不能受理上述案件。
第四,审理原则不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除非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一律不得公开仲裁。诉讼则正好相反,实行公开审理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第五,审理组织不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庭组庭方式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包括仲裁委员会自身在内都不得干涉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诉讼中的审判庭组成方式和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员由人民法院内部确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是由合议庭还是独任庭和具体由哪个法官来审理案件,且审判庭的裁判结果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第七,审理期限不同。仲裁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审结,最短没有限制。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第二审程序对判决不服上诉的为三个月,对裁定不服上诉的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