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仲裁性质不同。民商事仲裁是一种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司法性,以司法强制力为保障的争议解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带有明显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行政法规产生,由行政机关领导。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民商事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加以规定和调整。
第三,组织机构不同。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且只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不按专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设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组成,且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四,裁决效力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五,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纠纷特点具有当事人可处分性,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与劳动有关的问题所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纠纷,如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
第六,管辖制度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不得选择由何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劳动争议仲裁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