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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哪些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它不同于基本原则,它是对仲裁活动的规定性内容,只在仲裁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环节起作用,不具有指导仲裁全过程的意义。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仲裁协议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制度。
    仲裁协议制度。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不公开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行使仲裁权,审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不对社会公开,即不允许新闻媒体介入,不允许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不仅是审理过程,仲裁裁决也不公开宣告。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公开。不公开仲裁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减少因纠纷曝光而对当事人产生的感情影响,有利于争议双方今后商事上的继续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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