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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仲裁的全部过程之中,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各个方面,对仲裁活动具有指导性、基础性的意义。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依法独立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方式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主决定。③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哪些争议事项交由仲裁解决。④仲裁的继续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⑤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依法独立仲裁原则。这是仲裁能够取得当事人信赖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且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上下级之分。②仲裁庭独立仲裁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聘任一定数量的仲裁员,具体案件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仲裁案件。一旦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不再介入案件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委员会不能否定仲裁庭的裁决。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个原则与民事诉讼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同,这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仲裁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之一。
    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不能干涉,但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一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②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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