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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在仲裁法出台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这些规定之间缺乏统一的原则和制度,造成各自为政,多头仲裁,影响了仲裁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仲裁法成为众望所归。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我国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近几年的仲裁理论的研究,都为仲裁法的制定创造了条件。

    1991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着手仲裁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有关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机关、法院、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到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1994年3月起草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于同年3月印发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做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

    199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仲裁法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部分仲裁机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座谈,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24日、25日又对仲裁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全票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80条。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了自己的第一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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